一、食品召回主体是谁
食品召回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食品召回范围
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三、食品召回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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