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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渝劳社发[2002]59号
发布日期:2002-12-16
执行日期:2002-12-16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编办,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0]1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市)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的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改制为企业(以下统称“改制单位”)后,应从批准改制为企业之次月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分局、中心、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改制单位持批准改制的文件、《工商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等有关手续。
(二)改制单位和职工个人从改制之次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制单位以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的规定为准)为基数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时,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改制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本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
二、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应在改制时为职工(不含非在编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实缴数额记入个人账户。其改制时的单位缴费比例按20执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按批准改制时全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其职工在改制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改制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改制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缴纳2个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计算。所需资金由改制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
改制单位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基数及标准为:
1.机关改制为企业的,按改制时职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11缴纳。
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改制时职工的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的11缴纳。
(二)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改制前离退休(含改制时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费标准,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其离退休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不纳入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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