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小孙照片被写上“特殊服务”张贴,最大的可能无非是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手段。而且照片被大量张贴,不仅给小孙造成了生活困扰,同时也已经严重侵害到了小孙的名誉权等权益。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张贴小孙照片者,显然已经涉嫌诽谤犯罪:即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依据刑法相关处罚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是严肃的,相关处罚也是很严重的。但遗憾的是,类似的事情似乎又并不少见。比如我们时常可以在路边或者台阶上发现的“XX是XX”之类的诅咒式涂鸦;比如此前在山东淄博,李某讨债不成的情况下,竟然做了几个花圈,抬到了欠债者的家门前进行摆放。
其实与山东淄博李某与欠债人之间并无仇恨等一样,张贴小孙照片者,其与小孙之间,显然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相关张贴照片者,也不过是想借机贬低、打击报复一下小孙。这样的私自处理纠纷方式,其与骂街等一样,存在不小的市场,但同时显然也是一种自我贬低。
特别是,张贴他人照片,明显已经不妥,如果再虚构事实,称他人“提供特殊服务”,则明显已经不是“骂大街”那么简单了。比如山东淄博李某,其给活人送花圈,结果被拘留三日。而小孙的遭遇中,如果小孙报警,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张贴照片者,明显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经法院认定,相关张贴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相关影响恶劣,则会涉及到诽谤犯罪。
人虽然也是动物,但人毕竟不同于一般动物,有冲动、有仇恨、有厌恶等本能,但人更有情感,有理智,有规则意识。因此,面对纠纷、恩怨,还需要有一个理性的、妥善的解决办法。总之,切莫一时冲动,进行私下里张贴照片称别人“特殊服务”。因为这种“冲动的惩罚”,除了惩罚别人,最终难免也会为自己带来法律的惩罚!
【法律解读】
诽谤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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