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半年前,有人说房子要拆了,可怎么算宾馆关门半年后的损失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暴力拆迁的责任是什么?被征收人因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被迫迁移,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交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委托范围内对被征收人实施暴力搬迁或者强制搬迁,造成损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委托范围外暴力、强制迁移,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以暴力相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能源,强迫被征收人迁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被征收人身体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数额巨大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以故意损害财产罪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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