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保险经理类型]
无追索权的保险经理适用于对买方信誉了解不多或面对信誉较差客户的销售企业。但保险经理也会对保险业务的风险收取保险经理费用,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成本和收益;相反,对于销售企业来说,风险转移程度不明显,但成本相对较低。贴现保险更适合资金较少、资金周转快的企业。为了保证资金的充足供给,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应收账款贴现保险可以提前获得现金投入新一轮生产。这种保险类似于应收账款的贴现,唯一的区别是应收账款的贴现不能在到期时收回,销售企业必须承担到期风险。然而,保险经理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经理,分散企业的风险。然而,这种保险管理的成本相当高,企业需要权衡风险和收益,使之相匹配。相应的到期保险只承担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不提前融资。在选择这两种保险经营业务时,主要考虑企业的融资能力。
[签订相应的保险管理合同]
选择保险管理业务类型后,下一步是如何签订保险管理合同,使销售企业在受托应收账款管理和应收账款融资中得到应有的保障。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保险合同的内容。债权应当是可转让的,卖方应当保证应收账款可以转让,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届时也难以履行,对销售企业不利。为保证客户拒付时保险业务能够收回应收账款,销售企业和保险业务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一般有两种付款方式:一种是到期日,另一种是收款日。到期日包括发票日期、债权转让日期或发票提交日期等。经保险代理人与卖方约定,保险代理人应向卖方支付价款。托收日的方式是买方债务人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货款后,保险代理人向卖方支付债权价款。或者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一段时间内,当买受人未能付款时,由保险代理人担保付款等;其次,为保险合同提供公正,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公证员可以为银行与买卖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提供法律咨询,规范保险业务市场。银行作为保险经纪人,可能无法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各个方面。因此,合同的有效性应该通过公证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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