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弊端
时间:2023-04-24 19:22:41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弊端

(一)公证机构不具有财产保全的权限,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前述描述可以看出,公证机构仅仅是一种民间证明机构,在办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公证机构并不能像法院那样在债权人起诉的同时,对有关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以保证将来债权人实现债权。虽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前提仍然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这也将需要一个时间周期,在此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完全有可能为其他法院所查封、冻结,进一步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

(二)执行证书中无法替债权人主张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虽然现今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等,都会在借款/贷款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均由债务人承担。但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就债权人追索的债权通常表述为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及其他一切合理的费用。对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一切费用,不可能如借款/贷款合同中表述的详细明确。当债权人凭着《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由于“一切合理费用”的表述不够明确具体,法院执行庭一般都不会将有关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计入最终将要执行的债权行列内,故这将使得债权人蒙受一笔不小的损失。

二、法院强制执行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在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据,即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财产;拍卖、变卖财产;搜查;强制交付;强制迁退;强制完成行为;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上十种强制措施可以单独使用、并列使用、交叉使用。在强制执行中的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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