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通讯设施罪由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为属地原则。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通讯设施罪法条
破坏通讯设施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该罪的立案标准有三:
一是行为人有故意破坏了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是遭受破坏的通讯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设施;
三是该行为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为剪断自己家的电话线和剪断社区信号接收器的线路所造成的危害是不一样的,故而对该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亦不相同。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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