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寻衅滋事打成轻微伤可以调解吗?
涉嫌寻衅滋事造成他人轻微伤的,不适用调解程序。
寻衅滋事,是较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公民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公安机关原则上是不会给予调解。
如果构成犯罪,则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宣告缓刑。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寻衅滋事已经造成轻微伤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调解的,并且公安机关对于这种性质比较恶劣的寻衅滋事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进行调解的。在已经将别人打成轻微伤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方会对寻衅滋事的主要责任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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