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遭遇家暴自我保护方法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受害人还可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若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遭遇家庭暴力后要及时保存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告诫书(公安机关出具,记录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等)、验伤报告(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书证、视听资料、悔过书(施暴者写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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