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就内地居民而言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的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有离婚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其子女未来的抚养、夫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意见。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为我国港澳台居民或者外国人,则除了出具上述文件外,还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通行证、护照等其他有效证件。
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办离婚要进行手续如下:
1、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2、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后,应当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3、期满后,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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