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同居相关法律规定
未婚同居并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可以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窥见立法者的态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是针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而言的同居,实践中的未婚同居也可以参照这一条款来处理。
二、未婚同居的法律风险
未婚同居有如下法律风险:
1.未婚同居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出轨等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受保护。
2.未婚同居可能在未知状态下与已婚者同居,有被原配起诉重婚的风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未婚同居期间双方财产支出等不受法律约束,分手后产生纠纷可能法院不会支持。
三、未婚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未婚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要分阶段处理:
1.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若符合结婚条件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即为二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仍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2.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的未婚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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