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权利如下: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报酬标准
居间人报酬标准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获得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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