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涉嫌刑事犯罪怎么处理?
法院是应该继续审理,还是应该中止审理,将此案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刑后民。在公、私权冲突时,优先选择公权是先刑后民的理论根据,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全案移送的,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则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为认为,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法院和公安机关应该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理由是先刑后民问题实质上涉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司法机关对二者的保护应该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然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的民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且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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