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提前回购其股份的权利。股东在股东大会对于公司合并、分立或分配利润等决议投反对票时,就有权提前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此外,股东可以与公司在决议通过后的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股东具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提前回购其股份的权利。如果股东在股东大会对于公司合并、分立或分配利润等决议投反对票时,就有权提前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股东可以与公司在决议通过后的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公司合并、分立或分配利润时,股东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合并、分立或分配利润时,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分配利润权: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累计亏损达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时,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2. 参加股东会会议权: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在会议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4. 提起诉讼权:股东有权就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5. 剩余资产分配权:在解散、清算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
6. 出资转让权:股东有权将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非股东的第三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
7. 优先认缴权:在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 剩余债务清偿权:在解散、清算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清偿公司的债务。
综上所述,在公司合并、分立或分配利润时,股东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分配利润权、参加股东会会议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提起诉讼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出资转让权、优先认缴权以及剩余债务清偿权等。
股东具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提前回购其股份的权利。如果股东在股东大会对于公司合并、分立或分配利润等决议投反对票时,就有权提前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股东可以与公司在决议通过后的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合并、分立或分配利润时,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分配利润权、参加股东会会议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提起诉讼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出资转让权、优先认缴权以及剩余债务清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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