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国发明专利:
瑞典、葡萄牙、荷兰、卢森堡、列支敦士登、意大利、爱尔兰、希腊、法国、西班牙、丹麦、德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英国等加入欧洲专利授予公约(EPC)的国家的发明专利:
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计算
北欧诸国如芬兰、挪威等国的发明专利:
保护保护期为17年,自申请日计算
日本发明专利:
1995年7月1日之前,发明专利权有效期自公告日起15年,自申请日起不超过20年;1995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95年7月1日之前,实用新型权期限为自公告日起10年,自申请日起不超过15年;1995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日起6年。
美国发明专利:
判断美国专利权是否届满的依据: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届满;
1995年6月8日以后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届满。
区别多种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或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5)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期限为:从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而不是优先权申请日。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年期限内。
(9)延长专利期限(最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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