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3%;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
二、计时收费
政府指导价收费每小时200—3000元。
三、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
四、其他规定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各市可依当地社会综合发展条件,选择浮动幅度。同一区域律师收费最低下浮额度要统一,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1、律师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上浮动最高不超2倍,向下最高浮动30%。
2、县属律师事务所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下最高浮动60%。
3、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案件的,可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只办理二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可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4、申诉案件未启动再审程序,按3000元/件收取费用。申诉成功并再审的案件可参照重大、疑难、耗时多的案件收取费用。
五、重大、疑难、耗时多的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耗时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收费标准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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