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子女和继承子女有继承权。子女享有继承权。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因此,与被继承人无血缘关系的养育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继承继承人的主要赡养义务。继承子女是指与生母或生父再婚配偶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继承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抚养关系,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
没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没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无特殊情况下,会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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