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立案标准?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立案标准是: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或者有其他后果严重情形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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