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海口市有涉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有408家,从业人员约2200多人。但是良莠不齐,不可避免地出现“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局面。为此,2008年8月13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草案)》,8月28日提请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不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不按规则出牌,“一张桌子几个人”便对外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违规情况在海口有望得到遏制。同时也明显提高了该市场的准入门槛。
法规解读:服务机构应具独立法人资格
该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设立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或房地产服务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都有量化标准。从业人员须先考证再上岗。
该办法还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档案公示制度。
房产中介合同文本须规范
该办法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人员资料、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和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代理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由其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同时由承办该项业务的人员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并注明其注册证编号。
发布虚假信息罚1至5万元
办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或者未经核实的信息的,服务机构或人员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付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代理商品房办理备案手续的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活动中违反情节严重的,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或提请有关部门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并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中介服务人员因违法从业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中介服务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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