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表格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记忆奌,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刑诉阶段
羁押期限
刑诉法
拘传、传唤
12小时;
24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第117条第二款
取保候审
不超过12个月
第77条第一款
监视居住
不超过6个月
拘留
公安
机关
(1)3+7:7日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2)7+7: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日;
(3)30+7:多次、结伙、流窜
第89条
检察院
检察院14日内作出对直接受理案件被拘留人逮捕的决定;最长17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第165条
批捕
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7日
第89条第三款
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第37条第二款
侦查羁押
2+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批
第154条
+2月: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省检批/决定
第156条
+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省检批/决定
第157条
+无期: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55条
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3日内决定
第95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八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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