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一)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号:()交高管听告字第[]号
当事人:(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当事人地址:
经查当事人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现依据
,
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签字: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此文书共两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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