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食品许可证延续办理时间限制
15(工作日)。
二、上海食品许可证延续办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上海食品许可证延续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既生产特殊食品又生产除特殊食品外的食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许可决定的做出和送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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