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后借条的处理如下:
借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将借据交给借款人,贷款关系结束,借据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债权债务: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无欠据亦应偿还欠款
欠据是索要欠款的凭据,但它不是唯一的证据,欠据丢失,欠款事实存在欠款人也应偿还欠款。
2004年2月,马某通过其兄在任某处购买一台四轮车车斗,价格3000元,马某当时付款1000元,余款约定在2004年12月末还,当时双方签定一份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马某给任某出具欠据一张。到期后,任某多次索要,马某以无钱为由未还。后任某不慎将欠据丢失,任某再去索要时,马某以欠款已还清,原始欠据被其撕掉为由,拒不偿还欠款。2010年1月任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尚欠的2000元。
由于双方欠款的据已不存在,受案后,主审法官多次下乡到被告所在的村屯调查,多次找购买车斗时的中间人被告哥哥了解案情,虽然其兄闪烁其词,但主审法官也了解了案情的来龙去脉。庭审中,被告马某拿出一份购买合同主张当时只签一份合同,是在还清欠款后,任某把欠据与合同一同给了马某(欠据已被其撕毁),不承认欠原告车斗余款2000元。法官在调解时给被告讲解欠据并不是索要欠款的唯一凭证,欠款是否存在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一同拿到的合同与欠据只留其一有背常理,车斗已购买6年之久,于情、于理、于法、于心都应将欠款还于原告。在给被告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告终于承认未还款的事实,但其认为欠据已丢失自己生活困难能否少给500元,原告同意。7天后,被告如期将1500元送到原告手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全文7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