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一对小夫妻,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约定为无任何财产纠纷。然而离婚后不到一年,双方却因对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无任何财产纠纷理解产生分歧又闹上法庭。日前,临泉法院对这起特殊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陶某与李某于2003年结婚。2010年12月,李某在外地做生意,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妻子陶某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年内归还。
2011年,陶某因与李某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夫妻双方无任何财产纠纷。
2011年年底,李某所欠陶某的5万元债务到期。陶某要求李某归还所欠债务。李某则认为与陶某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已约定无任何财产纠纷,双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已消除,依法不应偿还。
因李某拒绝偿还借款,陶某于2012年初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李某对陶某所说借款事实及提供的借条均不持异议。另查明,陶某与李某离婚时,虽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任何财产纠纷,但离婚时并未就该5万元借款是否偿还进行过协商。离婚协议书中也没有陶某已经自愿明确放弃李某所欠的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据此,临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陶某借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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