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各类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具体化的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二)
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依法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而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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