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1、下列情形属于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债务人丧失了商业信誉;以及其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债务履约能力
债务履约能力,是指欠债人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能力。债务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的资金来源、银行存款、支付能力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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