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申请方法?
时间:2023-07-07 09:55:39 1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带上相关的材料去社保局办理。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怎么申领生育津贴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产假期间虽然职员是可以领取到薪资的,但是并非是全额领取,只能领到正常工资的八成,这与病假的薪资待遇是存在着相似性的。女性职员在生育后,若企业单位为其够买了生育险的,是可以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的。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我国的妇女权益的保护的意识的上升,我国的产假的规定也是越来越详细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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