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时间:2023-03-31 14:41:30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暴力取证的行为一般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而是根据刑法分则规定构成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构成刑讯逼供有哪些行为

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具体如下:

1、因泄愤报复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造成精神障碍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授意、指示、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有包含以下内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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