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携带一词要严格掌握。
携带凶器抢夺只有在行为人携带凶器确被外界感知的情况下,才具备了抢劫犯罪的强制性和暴力性特征,才能表现出行为人意图使用暴力占有财物的犯罪倾向。至于被害人实际上是否看到了凶器可以不论,这里所强调的是行为人具有了使用凶器的意图,并在客观上能够被外界所感知。简而言之,携带就是行为人手持凶器或拔出凶器的情形。
2、对凶器的范围要严格掌握。
因实践中犯罪人作案使用的凶器一般都是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将携带凶器犯其它罪的行为视为一种竞合犯也无不可。有的认为凶器系犯罪人携带意欲实施犯罪时使用的器械的,有的认为系能够对人身造成有形损伤的一切器具的,有的认为行凶时使用器械的等等。观点虽多,但也有一个通病,即把凶器作为一外独立的概念去定义,或把凶器的范围与立法机关规定该条文的立法宗旨隔离开来,把凶器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概念去定义。要准确界定凶器的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考虑到这是将抢夺行为附条件的以抢劫罪论处,必须严格掌握,否则将造成过多的抢夺行为以抢劫论处的情况,导致罚不当罪。二是要体现携带凶器的暴力性特征。即携带的凶器必须充分暴露出行为人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这可以考虑将携带凶器抢夺视为结合犯的观点。将凶器的范围限定在有关法律规定的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的枪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范围之内。三是凶器必须是犯罪人事先准备供作案使用的工具。四是凶器是对人体易造成损伤的器械。由此,凶器的范围可以这样来界定:是指作案时显露的抢夺行为的处罚。
犯罪人携带凶器是指犯罪人在抢夺他人财物时持有凶器的情形。犯罪人虽带有凶器,但未在作案时显露,即不被外界所感知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当然,在处理这类带有凶器的抢夺行为时应与一般的抢夺行为有所区别。特别是行为人若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随身带有枪支、管制刀具等物品,并实施了抢夺犯罪的,应认定其构成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危害公共安全和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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