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范围与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职工偿还购房、装修贷款本息的;3、无房户职工租房的;
4、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5、职工退休的;
6、职工下岗失业的(职工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一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男年满5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的、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7、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9、职工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10、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11、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且没有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公积金质押担保的;
提取资料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提交提取事由证明资料送审。
购、建、大修自住房提取证明资料如下:
购买商品房
1、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三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
2、首付2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
3、加盖单位公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配偶、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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