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写下借条,女方偷拍视频留证据
珍珍与晓军原来是夫妻关系。2010年6月,因晓军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选择协议离婚,两人婚后并无房产。
离婚后,晓军曾书写借条言明:本人晓军在2010年7月28日向珍珍借款40万元,月息0.5%,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晓军另写收条一张,该收条言明:本人晓军2010年7月28日收到珍珍现金40万元。
两人曾有一段视频对话,该视频显示:晓军在2010年7月向珍珍借款40万元,离婚时家中收入70万元在珍珍处。
2012年6月,珍珍诉称晓军向自己借款40万元并约定了月息0.5%。双方留有书面凭证,还有视频录像佐证,但承认该视频是在晓军不知情下偷偷拍摄的。当时是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付晓军的。到期后,晓军只归还了借款1.1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晓军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
偷拍的视频证据未被采信
法庭上,晓军辩称双方间没有借款事实的存在,书写借条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当时觉得是自己有外遇对不起珍珍,所以书写了借条。在双方离婚时家中没有存款70万元,因为珍珍在婚前还是婚后均没有工作,而自己前几年的每月收入不过二三千元。
珍珍则认为尽管她婚前、婚后没有工作,但与晓军婚前同居两年,婚后共同生活3年,其间和晓军爷爷一起生活。晓军爷爷是离休老干部收入较高,晓军爷爷及晓军工资均由自己掌控,离婚时家中存款有70余万元。
庭审中,法院询问珍珍:离婚后分得的共同存款70万元如何存储?珍珍称40万元放在身边,其余款项存入银行。法院又问:能否提供存入银行的相关凭证?珍珍对法庭的该问题不愿具体作答。
法院认为,首先对诉讼事实的认定,既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更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本案中,考虑晓军和晓军爷爷收入,扣除每月的家庭开支,在离婚时不可能有70万元存款;其次,当前社会大多数单位工资的发放形式,是将款项打入职工的银行卡内,按常理不会将40万元现金存放家中。对法院提问存款存银行情况,珍珍却拒绝回答。涉及案件视频拍摄的公开真实性,双方说法不一,视频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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