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掌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李掌权曾与董丽(化名)恋爱,2009年9月,董丽认识晁亮(化名)后,结束了与李掌权的关系,与晁亮恋爱并同居,李掌权为此心生极大不满。2010年1月9日下午,李掌权纠集三名男子驾车找到董丽,殴打逼迫董丽约晁亮见面。董丽无奈,通过电话叫来晁亮。李掌权等人随即将晁亮带上车载至无人处,以晁亮与董丽同居致董丽怀孕是给自己戴绿帽子为由,让晁亮必须交出2万元精神损失费给自己。因晁亮身上只有1000元,李掌权便逼迫晁亮给自己写下1.9万元的欠条并留下了晁亮的身份证。2010年1月10日,李掌权持欠条驾车来到西安市三桥某地,索取董丽4000元钱,并将晁亮的身份证及欠条交还给董丽。后该欠条随后被晁亮和董丽烧毁。2010年4月7日,李掌权向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渭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索被害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掌权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还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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