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诉的提起及受理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1.上诉的提起
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法院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法院进行诉讼的准备。
2.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
原审法院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法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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