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后将合伙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明确告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未经明确通知的转让协议无效
是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合伙是一种共有关系。由于共有关系一般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共有人转让其股份,转让人不为其他共有人所知或不被其他共有人信任,从而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之一。当合伙人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转让,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对此,我国《合伙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转让权。”赋予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法律效力上是将其财产份额优先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顺序,其根源在于合伙人对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因此,在处理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时,首先要尊重合伙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其特别约定处理。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支持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指出,为了保护共有人转让共同财产的权益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商品或标的物的快速流通和物尽其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如果其他共有人无限期拖延是否购买,共有人转让共有财产的权利就无法实现。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可以协商确定合理的期限。其他共有人在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后未在此期限内表示是否购买的,视为丧失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以将共有财产转让给非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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