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个人责任是由法人工作人员或法人代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承担了责任后,并不免除法人的工作人员依据劳动法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既追究法人责任,也追究个人责任可以称之为两罚制,这是各国劳动法的通例。个人责任有两种承担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法人对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追偿,这种形式可以说是一种内部责任;第二种形式是由法人与个人并列地承担责任,可以说个人直接承担外部责任。我国劳动法对这两类责任都有规定。
2、法人责任与内部个人责任的关系。法人在承担责任后,对个人追偿的目的主要是对有过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惩戒,因而一般不适用全部追偿原则。前苏联劳动法典对劳动组织向劳动者的个人追偿作了限制,明确规定不适用全部追偿原则。我国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也有规定。符合该《条例》两种情况之一的,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当然也包括了由于事故致使劳动者受到伤害,法人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法人赔偿后,转而可向有责任的个人求偿。“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3、法人责任与外部个人责任的关系:(1)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其职务行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以其在履行职务时有无过失为依据。只有有过失的,个人才可能承担责任。(2)违约责任只能由法人承担,而不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上所谓责任不仅以义务存在为前提,而且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发生,因此,义务范围和责任范围是有联系的。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集体合同总是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只能由法人来承担义务以及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3)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才承担外部责任。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对劳动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侵害,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才直接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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