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首构成要件
时间:2023-04-12 18:13:46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单位自首构成要件究竟包括哪些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所谓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

二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包括单位自动投案和单位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方面。

三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应包含单位自动投案、单位如实供述罪行和单位自愿接受审判三个方面的内容。

四要件说则认为,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除三要件说所主张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体现单位的意志。

一、可以认定为自首情况是什么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类型的罪行的,应当自首。

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上述单位相关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这个也叫特别自首。

二、投案和自首是什么区别

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有:

1、定义不同。投案是指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报告作案情况。自首是指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时间不同。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3、处罚的程度不同。自首的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仅投案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行为;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投案后必须自动直至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多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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