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4:43:00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办理材料

(若单位申请,需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张,照片大小为5寸,为近期拍摄,拍摄日期、车牌号码及防止建筑垃圾倾洒设施必须清晰可见,需过塑,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包括年检页面。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车辆属于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作出承诺保证,保障书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收原件。2、车辆属于租赁车辆,应由车主自行承诺,车主签字并盖手印。

运输车辆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收原件。

需包括年审页面。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运输车辆非申请单位(个人)所有的,如为租用,需提供租用合同。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原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可见原件骑缝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部门网站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打印网上申请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要求期限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预受理后,申请人申办人自选方式向办事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机关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准运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备注:

1.申请材料可通过快递的方式进行传递,申请人支付邮寄的费用并自行承担邮寄过程中材料丢失等风险;邮寄申请资料时请务必附上回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办理结果可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传递,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并支付邮寄的费用。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城市综合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接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收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不予收件。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收件。

2.受理。收件后,经办科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交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准运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注:办理结果可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传递,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并支付邮寄的费用。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街道莞龙路141号

五、办理时限

1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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