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没有财物数额方面的要求,但依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4.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首先,看谋取该利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这里法律规定应当是广义的有国家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其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定、办法、通知、政策等,也就是说谋取“非法利益”的当然归入不正当利益。
第二,看谋取该利益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精神。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包含平等、自由、理性、合同、契约、守信等,认为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市场经济精神、破坏市场经济规则所谋取的利益应当归入不正当利益。
第三,看谋取该利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就是我们社会公众共同认同和遵守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认为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而谋取的利益也应当划入“不正当”的范畴。
第四,看谋取该利益是否违背社会道德。道德是法律之外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又一重要行为准则,谋取违背道德的利益或以不道德的手段谋取的利益,认为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的。
第五,看谋取的该利益是否违背社会共同价值追求。社会共同价值追求包含人格尊严、集体荣誉、公民信仰、社会理想、国家梦想等等,如果谋取的利益是违背社会共同价值的我们很难认为该利益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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