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逃废债现象要如何应对
债权打包置换
所谓债权打包置换,顾名思意,就是对一个地区多家企业的不良债权,不再单独对准每一家企业进行处置,而是通过与当地政府协调、协商,把其辖区内多家企业所欠的债务,集中“捆绑”成一块,即打包后,一次性置换到一个在当地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企业中去,从而使不良资产转变为优良资产,避免债权长期不良无法处置而形成事实意义上的“无主观逃废债”。
只有尽快盘活存量资产,让资产真正动起来,企业有限的资产才不至于被耗空,企业才有生路,才能达到既解决历史遗留包袱的问题,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又能实现按照国家要求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风险的目标。把大面积长期不良资产集中捆绑置换,变成可流通资产,然后再通过成功的资产管理和运作,让资产在运作过程中实现应有利润和投资回报,慢慢变成优良资产和增值资产,从而也最终体现了资产的时间价值。
目前我们已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而且颇有收效,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在深入了解地方财政状况和贷款企业情况的基础上是值得推广的,既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又提高了公司资产质量。
以物抵债、打折变现
由于不良贷款的形成是企业逃废债的诱因之一,对于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除了采用正常手段以外,还要根据企业的真实客观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原则上应着力回收现金,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确已资不抵债、面临重大诉讼或即将破产时,经授权可灵活地采取以物抵债、打折变现的方式,虽然会带来一定的损失,但从维护投资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为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这些做法也还是有效的。另外,在以物抵债之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变现,将易流通的动产及土地等不动产及时处理收回现金,对不易变现的厂房、设备等可采取抵债后返租的方式分批回收资金。
用发展的思路解决问题
在新形势下,国有投资公司必须改变和调整以往的经营理念,开拓思路,大胆探索,只要是有利于搞活企业和公司贷款的一切方式和方法,都可以试行,要用发展的眼光,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尽可能地盘活资产,加速资金周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