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的报告;
2、房地产企业经营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的等级证书正副复印件;
4、房地产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5、房地产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及及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业务等负责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6、房地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7、符合一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以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的职称资格书(执业资格证)和把身份证的复印件;
8、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9、近三年房地产的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复印件;
10、近三年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相关证明(按栏目组卷);
11、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出示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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