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主体范围重新界定
时间:2023-02-19 05:30:26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新司规第一条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涵义,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纳入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同时重申排除金融机构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主体。

一、以民间借贷案由立案形式审查标准放宽

民间借贷新司规将欠条明确纳入可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债权凭证范围,同时民间借贷新司规对原告可据以起诉的债权凭证进行列举,包括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标准

民间借贷新司规明确了“客观事实+主观认知”两个条件,即在上述客观事实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虚假诉讼判断标准及法院处理方式

民间借贷新司规第十九条具体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应按照民间借贷新司规的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证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新司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明确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五、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新司规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明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否则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六、明确民间借贷利息的保护标准与范围

民间借贷新司规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不保护,但已经支付的不追究,未支付不支持;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法院不保护且强制返还。

七、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情形审判思路

民间借贷新司规明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八、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担保人责任认定

民间借贷新司规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借款合同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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