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3-06-07 10:52:18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生产、经营农药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请示(鲁技监法函〔1998〕164号)收悉。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复。

附件: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关于〈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8年11月17日国法秘函〔1998〕7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关于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质技监政函〔1998〕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但是,有关部门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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