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
时间:2023-08-18 10:50:48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局:

近来,又有一些地方在办理手续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婚姻登记办法》(以下简称“两法”),自制“土政策”,在法律和规定之外附加了种种条件,借办理结婚登记乱收费,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对上述现象,民政部曾多次下发文件进行制止、纠正。但是,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附加条件和乱收费的项目越来越多,收费标准越来越高。有的把提倡的晚婚年龄代替,必须经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的随意扩大婚前体检项目;有的要求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有婚前培训合格证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有的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在信用社各存款200元,凭存款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的要求在结婚登记前先安避孕环,交纳幼儿免疫保障金、基层服务费等等,致使每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要交纳各项款额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

为保证“两法”的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制止和纠正在结婚登记中违法增加条件和乱收费的现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两法”。特别是具体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要在学习中熟练掌握“两法”中有关婚姻登记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两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关于婚前健康检查,要严格执行一九八六年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的通知》(86卫妇字第14号)规定。只检查禁止结婚的疾病,绝不能用婚姻保健的内容代替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

二、坚持依法办事,积极热情地为群众服务。凡符合“两法”的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绝不允许附加条件和乱收费用。同时,要公开婚姻登记收费项目的标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民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工作上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晚婚晚育,教育和帮助新婚夫妇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部门要大力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工作,坚持依法办事,防止出现部门之间口径不统一的现象。

四、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支持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制止和纠正在婚姻登记中出现的错误做法,保证婚姻登记政策、法规的顺利贯彻执行。

五、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婚姻登记附加条件和乱收费问题进行一次清理,结合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继续发生。

严格执行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

内容提示:

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

加强对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建立健全工时管理和监督制度

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

各类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工作,如实行"四班三运转"办法等,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二)加强对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符合条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省直属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属企业分别报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于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对经批准实行(或参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明确其工种和人员,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周期内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三)建立健全工时管理和监督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监督企业建立职工工作时间的登记制度。企业要书面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并保存备案。鼓励企业实行上下班电子打卡等科学管理手段。

(四)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把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严肃查处企业违反国家工时规定的行为,并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处罚对造成职工伤害或违法雇佣童工的,应从重处罚。要加强对企业建立健全工时管理制度和加班工资发放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建立工时管理制度而不如实提供有关工时资料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30日粤劳社[200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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