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检察院批捕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逮捕,从执行日期开始计算,正常羁押期限是两个月。逮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案件情况弄清,就可以移送给检察院起诉。逮捕后羁押如果超期,作为嫌疑人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抗诉。
二、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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