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个量刑幅度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者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抢劫财物数额满五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流窜作案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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