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质量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全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看完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对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有了一定的了解,这篇文章主要说的方面是大致的一些总体方面的要求,主要是安全性能,验收标准,规格质量等方面,没有对细节部分做出详细说明。而且各地区对于建筑工程质量规范也有所不同,在部分事项上,还是要根据各地区的明文来确定建筑工程到底有哪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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