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p2p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已逐渐细化,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呼之欲出。近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首次明确了p2p十大监管原则。p2p监管思路是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p2p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
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p2p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同时,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p2p还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充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
在p2p投资人资金方面,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此外,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针对p2p行业的最后一条监管原则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全文8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