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权及期限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第95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是以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一致书面申请存在的。也就是说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权即丧失。
第二,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是多久?
调解期限是10天,但是应当以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只要治疗没有终结,就不会超出调解期限。即使超出调解期限也无所谓,因为,如果调解期限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诉讼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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