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该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无论何种形式的代孕(包括代孕母亲提供卵子),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间均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当然,这里指生父母子女关系),代孕母亲不因代孕这一法律事实而与代孕子女产生亲属关系。
同时,代孕母亲如与该夫妻存在亲属关系,即决定了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间的亲属关系,二者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依现行法律即可确定。
至于代孕子女出生后,经协商,该子女的父母委托代孕母亲抚养该子女的,一切权利义务依委托合同确定。
代孕的相关立法现状
目前,关于代孕并没有一个统一且权威的定义。代孕与性行为无关,因此因为性行为而非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至孕的不是代孕,我们在此不做讨论。一般来说,代孕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情况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受孕,称为胚胎代孕;二是由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称为完全代孕;三是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代孕。其中,该第三人在广义上被称为代母(代理孕母,srrogatemother-hood),由其所生子女即为代孕子女。[1]那么,在此种关系中便出现了血缘父母亲、生身母亲和委托父母亲相冲突的情况,究竟谁才是代孕子女真正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父母亲呢当血缘父母亲、生身母亲和委托父母亲之间对于代孕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发生冲突时应怎样解决呢怎样来认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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