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时间:2023-09-07 19:30:09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讨论了到达时间在要约生效时间中的地位以及如何确定“到达”的标准。目前,尚未有确切的答案来解决这些问题。然而,在处理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要约时,已经作出了一些可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是,当受领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时,要约进入系统且知道或应当知道为生效时间。

在原则上,到达时间被视为要约生效的时间。然而,如何确定“到达”的标准以及是否进入受领人的空间支配领域,目前尚无确切的答案。但是,在对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要约生效时间的判断,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是在受领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时,规定“进入系统”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生效时间。

民 法 典 要 约 生 效 时 间 怎 么 确 定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意味着,要约人通过口头、书面、电报、信件、数据电文、网络等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在受要约人收到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民法典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要约人无需再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尝试联系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如何确定“到达”的标准以及是否进入受领人的空间支配领域,目前尚无确切的答案。不过,《民法典》已对要约生效时间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要约人通过各种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在受要约人收到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无需再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尝试联系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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